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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全国优秀流行歌曲创作大赛”华南赛区章程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8-19

“全国优秀流行歌曲创作大赛”华南赛区章程
(2008年8月15日审议通过)

    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满足人民群众传唱优秀歌曲的需求,中国音乐家协会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、中央电视台共同主办“全国优秀流行歌曲创作大赛”,并于09年国庆前举行总决赛。根据上级有关领导指示,大赛在全国设立东北、华北、华东、华南、西北和西南六个分赛区,其中华南赛区包括湖北省、江西省、湖南省、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(按地理位置从北向南排序),以及深圳经济特区。华南赛区实施方案如下:

  一、活动宗旨

  坚持文艺“二为”方向和“双百”方针,以举办大赛为依托,以推动创作为重点,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,把广泛动员和组织创作结合起来,把评比过程变成激发文艺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过程,变成普及推广优秀流行歌曲的过程,力争通过此次大赛,推出一批内容健康、旋律优美、特色鲜明、群众喜爱的优秀流行歌曲,展示华南地区流行歌曲创作实力。

  二、组织机构

  设立华南赛区“全国优秀流行歌曲创作大赛(华南赛区)组委会”,负责总体协调、指导大赛各项工作;组委会下设大赛办公室、专家评审组、赛事导演组、宣传推广组和赛务组,负责赛事的策划、评审、实施、推广以及与各省、区赛区的联络统筹和赛务工作。湖北省、江西省、湖南省、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深圳经济特区,均可成立本省(区)赛事组委会,负责统筹本省(区)参赛作品的征集、报送和宣传推介工作。各省(区)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网络等媒体具体落实优秀歌曲的宣传推介工作。

  三、参赛要求

  (一)参赛对象

  湖北省、江西省、湖南省、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海南省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专业和业余词、曲创作者。

  (二)创作时限

  参赛作品须为2008年1月1日以来创作的流行歌曲、歌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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