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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录取
根据报名资料、考试成绩综合评审、择优录取。2009年6月发录取通知书,2009年9月入学。
五、学习与学位授予
学制为三年(最长可延至五年),前两年必须脱产在我院学习。学位音乐会须完成两场,其中一场须在第三学年举行,音乐会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。
凡完成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、专业考核(音乐作品、音乐会)成绩合格、论文答辩通过者,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,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,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。
六、学费
学费按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的当年标准执行。每年报到时一次交清全年学费。
七、其它
食宿由学生自理。
学习期间不涉及户口问题,完成学业后回原单位工作或自主择业。 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|